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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轉知 「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」第1點、第2點、第4 點,業經內政部於114年2月6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03051 號令修正發布

  • 發布單位: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

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、第二點、第四點修正規定

一、目的: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為結合各級政府
及民間團體力量,加強協助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,並推動整體新住
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,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,建構多元
文化社會,有效規劃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特
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服務對象:
(一)適用新住民基本法之新住民及其子女。
(二)與前款服務對象共同生活之親屬。
多元文化及宣導活動之服務對象,不以前項規定對象為限。
四、補助用途:
(一)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事
項。
(二)強化新住民入國(境)前之輔導事項。
(三)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事項。
(四)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。
(五)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、照顧及培力
等事項。
(六)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之培訓及運用事項。
(七)強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事項。
(八)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、人才培訓學習課程、
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、社區發展服務等事項。
(九)新住民法律服務事項。
(十)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之支出事項。
(十一)鼓勵各媒體事業,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、電視節目
或影音之支出事項。
(十二)其他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