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一、依據內政部114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140148326號函辦理。 二、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第1款、第7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未婚且未滿18歲之外國人申請歸化,應檢附婚姻狀況證明,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,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,免附。 三、旨案駐德國代表處114年11月6日上揭函查復,依德國民法第1303條規定及民事身分登記法第55條規定,德國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,且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,不核發婚姻狀況證明。爰德國籍未成年人申請歸化,未滿18歲無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114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140148326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第1款、第7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未婚且未滿18歲之外國人申請歸化,應檢附婚姻狀況證明,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,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,免附。
三、旨案駐德國代表處114年11月6日上揭函查復,依德國民法第1303條規定及民事身分登記法第55條規定,德國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,且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,不核發婚姻狀況證明。爰德國籍未成年人申請歸化,未滿18歲無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。